昨天,无意间和朋友们在报纸上看到两则超惊爆的新闻,没有想到这样子的事情竟然会发生……
1.無恥弟弟偷拍姐出浴‧短片還偷存姐電腦(吉隆坡)無恥弟弟偷錄姐姐出浴,還斗膽把短片存進姐姐的手提電腦裡,姐姐不經意發現,怒而報警!
26歲的受害者是1名公務員,她與22歲的弟弟住在冼都地區。她弟弟於上週六趁她洗澡時,把她全裸出浴過程錄下,然後把3分鐘長的短片存進她的手提電腦裡。
據瞭解,當晚8時,受害者的弟弟(無業)借用她的手提電腦,當她洗澡完畢後就向弟弟要回。
她打開電腦時,發現熒幕上多了1個文件夾,於是好奇打開查看,驚見是1名裸女出浴的短片。
當她定眼看清出浴者竟然是自己時,感到又羞又氣;當時家裡只有她和弟弟2人,她懷疑這是弟弟所為。
她覺得弟弟的行為不可原諒,於是把親情拋諸腦後,據情報案。
2.男友開房呼朋喚友‧少女1夜與7男上床
(霹靂‧安順)甘榜牙也1名14歲巫裔少女跟隨巫裔男友到安順旅店過夜,男友邀來6名男子,從晚上8時到隔天凌晨5時30分,輪流和少女發生性關係,這事被少女父母揭發後,少女向警方報案,警方列為強姦案處理。
下霹靂警區主任伍國樑助理總監說,這名少女13歲時便輟學,在甘榜牙也1間咖啡店擔任女招待。
少女報案指出,她之前在甘榜牙也區和男子發生性關係。較後跟隨1名被稱為“山”的男子下榻安順1間旅店,在旅店內和這名男友發生性關係。
在7月9日晚上8時,“山”邀請6名男子到旅店輪流和這名少女發生性關係,一直到隔天清晨5時30分。
伍國樑說,由於少女至今只有14歲,在法律上仍屬未成年,任何人和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,不管這名少女是否同意,都犯下強姦罪,所以警方以刑事法典376條文來進行調查。
“至今我們未扣留任何人,不過正在追尋上述7名20多歲的男子。”
不知为什么,看了第二则新闻会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——那个女生好像是自愿了耶……(新闻里头好像没有写到那个女生是被那些男生轮奸的咯……)总结来说,那个女生好像好像是自愿的。
我不知道应该要说什么,只是那个女生真的是有点太随便了。
看到这一种新闻,你会有什么感觉呢?
在我看来,这两件新闻都还蛮“惊爆”也真是令人傻眼,为什么在报章上才占了那一点点小小的版面?!
现在的新闻无奇不有!看到这种新闻,真的会摇头!唉~~~
ReplyDelete回复你:我会觉得那样真的很累!我还是选择相信朋友!^^
ReplyDelete穷光蛋市长 :
ReplyDelete其实我现在想了想之后,有一点点怀疑那个女生是不是被逼的?因为我朋友说:假如那个女生是自愿的话,没有可能他的父母亲会报警吧?
不过,最后的重点在于——一般来说14岁就跟男朋友发生关系,是不是太早了一点呢?(我是比较保守派的……^_^)